014查案(十二)
2002年9月11日星期三,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广州XX商标代理公司的投诉,银都市下属的青云市芙蓉镇XX电钻有限公司,有生产侵权“DZ”商标的电钻,张勇科长带着罗良和赵涵分乘两辆车,前去查处。
罗良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,已是上午11点了,现场是一幢3层的楼房,加前面一个大院,大概有五百多平方,现场工人正在生产,罗良表明身份后,进入现场检查,现场查获标“DZ”商标的手电钻500台。
青云市芙蓉镇XX电钻有限公司负责人包适威,不在现场,工人听说有银都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,就停工回室舍吃饭去了,整个工厂变得空无一人。
罗良做了现场检查笔录,办理了违法货物的扣留手续,但因为企业负责人不在现场,不能签字,罗良等执法人员只能在企业等待。
张勇科长电话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包适威,尽快到现场配合检查。
过了一会,从外面开来了三辆摩托车,从摩托车上下来了5个人,为首的是一名理着光头,手臂、胸前都有纹身,脖子上带着一条很粗的金项链的人,其他几位也都穿着花衬衫。
为首的人称:“该公司是我家的,我叫包适势”。
包适势说:“这里工商所里的人我都认识的,你们是哪里的?工厂里的货物是我家的,你们不能运走。”
张勇科长说:“我们是银都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,查处的是假冒产品,按法律规定必须扣留运走,你叫老板包适威过来,配合我们的检查。”
包适势歪着头、斜着眼说:“在我的地头上,我说不能运走,就不能运。”
张勇科长说:“这是你的地头?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,不是你说了算的,由国家法律说了算。”
包适势说:“反正不行,我是不会让你们搬运货物的”。
张勇科长说:“你在企业担任什么职务?你说了算吗?”
包适势恶狠很地说:“谁搬货物,我就和他过不去。”
张勇科长对他说:“我脱掉制服,跟你到河对面的沙滩上打一架怎么样?看谁能赢?”
包适势再次斜眼看看张勇科长,张勇科长比他高一个头,而且身材魁梧,包适势就不作声了。
下午2点钟,青云市芙蓉镇XX电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包适威,才赶到公司配合检查,包适威来到现场见到罗良等执法人员,就说:“对不起!对不起!我上午到青云市区办事去了,所以来晚了,让你们久等了,辛苦了!”
包适威看到包适势,说:“你来干什么?我有正事,你赶快走”。
包适势和他的同伙就开着摩托车,一溜烟的跑了。
张勇科长问包适威:“你公司生产标“DZ”商标的电钻,有无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?”
包适威说:“没有授权(委托)书。”
罗良让包适威签了现场检查笔录、扣留通知书的送达回证,就带着当事人包适威,驱车回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。
罗良带着包适威回到银都市工商局,已经是下午4点了,罗良马上对包威进行询问调查。
罗良问:“请你讲一下身份?来银都市工商局何事?”
包适威答:“我叫包适威,52岁,是青云市芙蓉镇XX电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来银都市工商局是配合调查我公司生产标“DZ”商标的电钻的事。”
罗良问:“现场那个理光头的是谁?和你公司什么关系?”
包适威答:“那个理光头的是我弟弟,叫包适势,和公司没有关系,他是混社会的,赌博、打架常有的事,我平时是不让他到公司来的。”
罗良问:“你公司生产标“DZ”商标的电钻,有无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?”
包适威答:“没有经“DZ”商标所有人的许可。”
罗良问:“讲一下你公司生产标“DZ”商标电钻的事,是怎么回事?”
包适威答:“2002年8月底我公司接广州XX贸易公司的订单,我公司生产标“DZ”商标的手电钻500台,价值10万元。”
罗良问:“你公司生产标“DZ”商标的手电钻,商标是如何制作的?”
包适威答:“是广州XX贸易公司制作好商标标识,邮寄给我公司的,由我公司生产时,把商标装贴在手电钻上。”
罗良做好对青云市芙蓉镇XX电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适威的询问调查,已经是晚上7点了,罗良向处室领导汇报后,经检处领导决定,叫当事人拿20万元罚款押金。
罗良交代包适威,第二天上午,把20万元押金,送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,然后整理好案件资料,换装下班回家,回到家里已经是晚上8点了。
之后,罗良将该案件调查终结,接着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、法规处、市局案审委员会审核、审批,银都市工商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。
罗良将《银都市工商局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》,送达当事人包适威,当事人包适威放弃听证权利。
最终,银都市工商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之规定,对青云市芙蓉镇XX电钻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,对标“DZ”商标的手电钻500台,予以没收销毁。
